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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082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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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广告欺诈,别的地方给立案,威海不给立案
高区江峰农贸市场二楼鑫程农家猪肉在广告牌上标注“农家猪肉”字样,实际销售的是荣成宝竹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过检疫的猪肉,这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违法行为。此外,如果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该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此,广告牌上的标注内容需要与实际销售的产品相符,并且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如果还造成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主体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发布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法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处罚事由
2022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为鲜猪肉零售场所,该经营场所门面广告牌上标注“梓骏猪肉店土猪肉”等字样,现场当事人提供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显示,生产单位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上渚村(原上前村)浙江诚远食品有限公司。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未见标有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公示牌。当事人销售的是浙江诚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过检疫的猪肉,门面广告牌上却标注“土猪肉”字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该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作进一步核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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