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二部分 14.1.3 快递服务时限 快递服务主体应与寄件人约定快递服务时限,并按约定的时限提供服务。 标准时效快递的服务时限按以下要求执行(偏远地区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b)省内异地及省际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h,c)上述b)项中,寄件地或收件地为乡镇(非城区)及以下区域的快递服务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宜超过48h”的规定,寄件地或者收件地为乡镇(非城区)及以下区域的快递服务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宜超过48h,未规定延长两个4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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