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答复: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收到转办单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刘女士取得联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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