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所反映的物业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向物管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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