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区春山华居四期,按照民法典规定,地上规划车位由购房合同确定,地上除规划车位外,其余诸如道路、绿地属业主共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上车位要优先满足业主使用。问题1:地上车位产权属开发所有,采取租赁方式,面向社会开放,产生的收益均归开发所有,但非业主车辆进入小区需经过业主共有道路,而开发仅对车位区域享有收益权,对业主共有区域不享有收益权,因此,非业主车辆进去小区产生的收益归开发所有是错误的,而应属于开发、业主共有,直至今日开发并未将这收益的一部分拿出给业主。问题2:小区业主大会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采取异议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此地上车位租赁办法在公示时采取的异议表决,但异议表决仅适用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如产生非业主所有的收益事项是不适用于异议表决的,而现行车辆租赁产生了面向社会的收益,因此不应用异议表决进行,但物业管理部门和社区均未监管,而是默认错误事情发生。问题3:小区在首次成立业主大会时,办事处应逐户征求业主意见,但四期业主反映并未签字表决,此前四期业主反映过业主大会成立违规问题,但被街道压下来了,按照规定,业主打票是需要保存的,成立业主大会时没有投票的这部分业主票是怎么算的。问题4:四期水、电、绿地、消防、道路等公共设施均是独立的,规划时也是单独地块,符合单独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有关部门确硬要将四期与其他几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请问依据是什么。目前四期存在种种问题,有关部门是视而不见,默认错误发生,请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答疑,如确实存在问题请及时改正,我们业主享有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