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反映公安机关网安大队对史晨翰利用网络平台诽谤一事表示不满。1、根据当时本人所提供的诽谤证据来看,转发量已构成网络诽谤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为什么公安机关当初于2024年3月25日受刑事案件后,又于3月4日转为治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是认为史晨翰诽谤的行为未涉嫌犯罪吗?为何不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移送管辖?2、本人在行政复议阅卷时,发现史晨翰两次笔录陈述不一致,史晨翰的笔录是否存在伪造虚假笔录的嫌疑?是否有影响案件的调查及司法公正,公安机关是否有经质证及核实?3、曾多次要求网安大队、技侦等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为何网安大队、技侦等部门多次对此事视若无睹、袖手旁观,不予调查及追踪?网安大队、技侦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又是什么?为何各自媒体被网暴侵权,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侵权内容灭失后,仍然可以查出来?作为公安机关又为何没有向抖音平台发出相关通知,请抖音平台配合协助调查?4、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有权依法收集、固定和审查包括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作为公安机关又是否有依法收集、固定和审查相关的电子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