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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3263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5/3/18
网友:
状告荣成市人民法院
主要反映史晨翰诽谤一事相关处理问题:
法院:
1、荣成市公安局斥山派出所所长任所明确告知,当初公安机关在接收本人的案件后,发现转发量已达到刑事犯罪,便准备做司法移交手续,由斥山派出所副所长王焱曾与荣成市人民法院电话沟通移交事宜,但荣成市人民法院明确称:“哪怕做司法移交,荣成市人民法院也不会接收立案。”荣成市公安局斥山派出所所长任飞等人,均可佐证此事。1月16日荣成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曲玲代表荣成市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执行二室接访本人时,口头告知称:从未收到公安机关的任何口头告知司法移交事项或书面司法移交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信访人向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固定好诉求后,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于荣成市人民法院该答复的口头意见不予认可,又是否有与荣成市公安局核实及质证?
2、也正是荣成市人民法院一直不予立案,也未出具裁定驳回,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特向公安机关控告,因诽谤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法以公诉案件办案,便以治安案件立案侦查,于2024年9月11日对史晨翰作出行政治安处罚6日的决定,为此,荣成市公安机关已承认史晨翰违法事实成立。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本人提供了荣成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明,可以证实史晨翰违法事实成立,依据法律荣成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而荣成市人民法院却公然违法拒不立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请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4、刑事自诉的提起不受行政处罚的影响,即使行为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如果其行为同时构成犯罪,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仍有权提起刑事自诉。
5、各自媒体被网暴侵权,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侵权内容灭失后,仍然可以查出来。根据网络监控与数据留存,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网安及技侦部门具有强大的网络监控能力,包括追踪网络活动、拦截信息等。即使侵权内容已被删除,公安机关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获取相关数据。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也会留存用户的使用记录,抖音客服也曾发邮箱明确告知本人:“只要公安机关或法院向抖音平台发出相关通知,平台都会尽力配合协助调查。”作为荣成市人民法院又为何没有向抖音平台发出相关通知,请抖音后台配合协助调查?又为何本案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三款规定委托荣成市公安机关网安大队、技侦等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回复部门: 威海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5/3/25

您好,经荣成市公安局落实,针对您反映的“网络诽谤”问题,现此案已处理完结。您反映的法院判决问题,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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