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答复:接到转办单后,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于12月25日17:26联系王先生,当事人表示正在忙,12月26日9时再次联系王先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1.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2.根据威人社发〔2023〕28号《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威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市所辖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元。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