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行风热线 > 留言明细
问 题
 
问题编号:3207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12/2
网友:
关于家家悦出售带有尿骚味的猪肉问题
11月本人在家家悦购买部分猪肉,拿回来以后做饭发现一股骚味,起初以为是没有把肉处理好,但是第二次做饭还是有这个味道(肉品是分了好几个袋子分装),将其他袋子里肉从冰箱拿出来发现一股骚味,然后投诉至家家悦,超市答复:杀猪的时候碰到猪的膀胱了,并表示有顾客来退过,说明家家悦知道这个肉存在问题,表示退回猪肉钱了解此事,我们已经将带尿骚味的猪肉吃掉之后仅是退款了之?想象一下自己家人吃了全是尿味的肉,告诉你把肉钱退还给您,您心里是什么感受?这还是一个哺乳期的妈妈吃掉了这种肉?
12月2日高区市场监管(5626779)给我的答复是:不予受理!!请大家看清楚市场监管和家家悦的面目。
 
  
回复部门: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12/9

高区市场监管局回复:接到投诉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到家家悦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体育基地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证照手续齐全,能够提供出投诉举报人购买当天批次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生产单位:山东宝利肉食品有限公司,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济南市莱芜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显示该批次肉品检疫合格。投诉举报人购买时间为2024年11月9日距投诉举报时间2024年11月28日已过十九天,由于时间过久,证据不足,我单位仅凭投诉举报人口头举证无法进行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禁止生产经营,该店销售的猪肉经畜牧兽医局检疫并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
关于投诉举报人描述的超市称尿骚味是碰到膀胱破损引起的,我单位询问了该店负责人,负责人称客服当时的答复是根据经验答复,并无实际依据。投诉举报人诉求为:要求赔偿其购买肉和少量排骨100元左右、外卖吃饭200元、蛋白粉一桶300元、吃的骚味肉和心理赔偿:600元,共计1200元。经协调,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家家悦体育基地店拒绝赔偿并拒绝我单位调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满意 不满意
当前没有网民参与满意度调查。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