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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167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9/13
网友:
难道非得要证明官匪一家吗?
尊敬的市局领导你们好!我是孙家疃镇远遥村津源超市老板张金国。2024年5月22日被顾客举报,5月4日有顾客在我店买到过期果冻,5月24日去孙家疃市场监管局做了笔录,工作人员问我是私了还是认处罚,我说认处罚,绝不姑息和纵容那些恶意举报人。现在四个月过去了,我以为202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可是今天我接到孙家疃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威环市监罚告《2024》141号。这件事我以为完事了,今天才知道是针对几袋零售1元钱的过期小食品罚款,2024年6月19日司法部推出18项举措 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第三项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比如,依法审理企业对罚款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加大对政务失信的监督力度等。同时要求各省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选取1-3件重大涉企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我真的不明白几袋小食品罚我1000元,况且我家经营20年了第一次在我家发现过期食品,首违不罚等政策我也享受不到!起初我怀疑造假打假和市场监管局是官匪一家呢?现在你们处罚我就是要证明你们就是官匪一家!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这就是我们威海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管理的营商环境!能净化吗?能提高吗?威海的市场经济秩序能好吗?难怪群里前几日还发职业索赔又出现了,我不信,现在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司法部推出18项举措 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在威海不好用!
另外我声明我今天接到的环翠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是9月9日制定,9月12日局长和工作人员送达我手里,5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请市局领导证明一下,今天已经过去三天,再加上过8月15中秋佳节放假,我几乎没有陈述和申辩权,我请求延后3天
 
  
回复部门: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4/9/26

环翠区市场监管局回复:因威海市津源网络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货架上在售产品“可乐鸡翅味(孜然)”14包(生产日期2023/08/19,保质期:9个月),“爆麻丝(爆麻味)”3袋(生产日期:2023/12/09、保质期:150天),“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包(生产日期:20231103、保质期至20240502),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据当事人交代康师傅方便面是代理商送的,其他两种食品是从小商品购进的,且因平日习惯不好,已经找不到上述产品的购买单据。该款日期的“可乐鸡翅味(孜然)”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爆麻丝(爆麻味)”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康师傅鲜虾鱼板面”购进价格是2.2元/袋,销售价格是2.5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均未售出。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可乐鸡翅味(孜然)”14包、“爆麻丝(爆麻味)”3包、“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包。另当事人主张超过保质期限后销售给投诉人1袋“喜之郎青梅果冻”不是其店内商品,但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购买视频,该商品确系由当事人售出,且当事人无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我局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投诉人购买该商品的价格为5元/袋。综上,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限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4.5元,违法所得5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理意见及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可乐鸡翅味(孜然)”14包、“爆麻丝(爆麻味)”3包、“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包;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5元。
案件性质(二):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警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建议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可乐鸡翅味(孜然)”14包、“爆麻丝(爆麻味)”3包、“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包;3、没收违法所得5元;4、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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