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规定,其要求协调拆除该村前书记涉嫌违建阳光房诉求应由所属街道孙家疃街道进行处理。根据《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第一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和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定,该村前书记涉嫌私自在自家二楼平台处加盖阳光房行为,不属于涉嫌违法占地,属于涉嫌未经规划许可私搭乱建行为,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属于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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