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威海市康嘉园农产品有限公司购买蔬菜卡,截止目前尚有1000余元未消费使用。该公司已经三年不提供蔬菜上门派送服务,投诉到桥头市场监督管理所,2024.8.23桥头所一王(男)姓工作人员,首次回复称:该企业已经注销,让消费者联系原负责人王鹏。经查,该企业并未注销,仍属在营。再次投诉,该所称:1、提供不了付款、转帐记录,不予受理;2、公司购买的用于员工福利卡,不予受理;3、他人赠送的卡,不予受理。建议消费者走诉讼径维权。 消费者想咨询: 一、威海市康嘉园农产品有限公司,2016年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截止目前仍属在营企业。消费者持印有该公司公章及法人签字的卡不能消费,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属于工商的受理范围? 二、威海市康嘉园农产品有限公司注册至今,频繁更换法人三次,最近一次2024.4月法人刘海艳变更为其亲戚彭博。变换一次法人欺骗一波消费者,割一波韭菜换一个法人。作为主管部门的工商,没有监管的责任?企业法人变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消费者购买消费卡,该公司并不提供发票和收据。8.29日,环翠区税务回复:该公司在辖区连税务登记证都没有办理。办理营业执照1个月内,工商有权利和义务告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也应该将企业资料转到税务部门。一个2016年注册资金1000万的企业,辖区不办理税务登记,有偷税漏税之嫌疑,请相关部门予以严查。 三、2024.8月份,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曾发现该公司问题待后续处理。后续是否处理?如何处理的?为何这样不断割韭菜的不法企业能一直生生不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 8.28日,桥头市场监督管理所回复:该公司所有卡均为赠送,营业期间只销售出18张卡。试问:该企业说什么就是什么吗?这个数字是官方的数字吗?没有调查哪来的发言权?试问:该企业是慈善企业吗?只赠送不卖卡?试问:即使公司购买分发的福利卡、他人赠送的卡,就可以不提供约定服务了吗? 五、该企业原来有一个蔬菜订购群,蔬菜不配送后,原法人刘海艳一直在群里以疫情、天冷没有菜等各种借口欺骗安抚大家,由于消费卡金额都不太大,被安抚的几年期间,有的提货卡已经过期,无法使用和维权;追问什么时候配送蔬菜的消费者均都被踢出群;另外,凡是无法提供付款记录的,刘海艳均表示是问题卡(他人购买没给公司付款的卡),不再继续享受服务。该企业在营又不是倒闭,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问题与消费者有什么关系? 过期一部分提货卡;被踢一部分消费者;提供不了消费证明的再淘汰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人被蒙在鼓里;能提供付款证明的,由原来1180元上门配送12次10斤蔬菜礼盒,单方面更改为柿子6斤118元,瓜类8斤118元,蔬菜10斤118元。(以上事实均有记录以及消费者证人证实)。 面对消费者的投诉,该企业的流氓行为,作为主管部门的桥头工商竟然予以支持。8.28号下午,该工商所黄所长给消费者回复:提供不了付款证明,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要求企业兑付,让消费者理解或者其它途径解决。我们消费者如何理解?去振华、百货、家家悦持购物卡消费,没见过也没听说过提供不了购买记录,以上商家就可以不再继续提供对应服务的。康嘉果园的行为以上商家是不是都可以纷纷效仿?我们不理解的还有,为何多次投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法企业的不合理要求为何能够得到支持?8.29日上午,桥头工商监督管理所负责人黄所长称:提供不了付款证明的也就是来路不明的卡,都是该公司法人刘海艳老公王鹏赠送出去的卡,不享有也不支持相应服务;还态度蛮横指责消费者问:是你的嘴大还是我的嘴大?消费者回复:肯定是你们的嘴大,8.28日下午,桥头工商一女性工作人员已经回复,投诉工单已经结束。谁的嘴大还不够明显吗? 虚假宣传(消费卡上有文字说明)、不兑现承诺、哄抬蔬菜提货价格、强制消费等等以上一系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难道都不属于工商管理的范畴?请问: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是摆设?任何问题和纠纷都推至法院,主管部门的存在有何意义?这是典型的不作为! 六、群众无小事,民生问题消费者求助于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桥头工商所负责人黄所长不仅把责任撇的干干净净,8.29日电话回复,态度极其恶劣(电话录音),知法懂法就能钻法律漏洞?究竟是为人民做主的工商?还是为非法企业服务的工商?对不法企业行为不查处,对消费者问题不受理,究竟是谁赋予其的权利?究竟是谁充当了非法企业的保护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