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系统与外部门数据共享的实施意见》(鲁税办发〔2021〕77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对未经授权的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数据(如发票明细数据、社会保险费明细数据、个税明细数据以及其他税费种申报明细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不予对外提供数据。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纳税人提供自身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自身涉税信息;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提供纳税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税务人员进行查询。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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