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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3120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7/25
网友:
反应的问题没有认真履行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之规定,小区物业违法《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都应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主管。
对于高区市场监管局回复的 “应由建设部门认定,建议留言人向建设部门反映”,应由高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建设部门一同认定,“建议留言人向建设部门反映”属于推卸本身的法定职责。 要求高区市场监管局继续认真履职职责
 
  
回复部门: 高区市场监管局 回复时间:2024/8/14

针对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单位已发函给高区建设局,待回函后结合回函内容将再次给您去电沟通,我单位将与您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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