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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3099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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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区域非停车位私接充电桩
经区海埠路58号华能厂小区16号楼4楼504占用公共区域非停车位私接充电桩,存在用电安全和火灾隐患
 
  
回复部门: 经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24/6/25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要求,“市民办理充换电设施用电业务时,需要市民提供以下3种申请资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如租赁车位,需提供一年以上使用权的租赁协议)(3)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函》,或提供《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该户业主在未取得任何安装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骗取威海供电公司打开电力表箱,夜里私自安装充电桩。在设备通电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拆除。经向供电部门了解,如需断电需要电力使用者进行申请。社区、物业多次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向供电主管部门(经发局)或国网电力95598举报业主私自超负荷安装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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