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您好!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对于已交纳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屋面部分维修由共同使用屋面的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分摊费用,也可由相关业主就费用分摊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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