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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9872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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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保险待遇问题
咨询一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鲁人社规〔2023〕5号(十四)“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
“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吗?比如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当月就开始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将来评残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若干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设社保基金支付吗?
 
  
回复部门: 威海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回复时间:2024/3/5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以,来电人咨询“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由工伤社保基金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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