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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962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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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雅美口腔非法行医
多次投诉、举报雅美口腔非法行医,卫健委执法支队反复偷换概念,2023.12.11日卫健委执法支队贾姓公职人员搬出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的批复答复及复函》工具书,其中《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松原市卫生局口腔诊疗有关问题的答复》吉卫 2007 74号文来糊弄受害人。
卫生部早已更名为国家卫健委,并且是16年以前的文件,还是吉林省的文件,与威海有什么关系?是否真的像威海执法支队贾姓执法人员所说:卫生部所有文件具有法律延续。2023.12.23,受害人致电国家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复:这只是工具书,是吉林省卫生厅对松原卫生局的答复,并不适用其他地区。为何反复投诉、反复举报,主管部门反复偷换概念,反复张冠李戴?

 
  
回复部门: 威海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2023/12/21

接到留言人的留言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落实。经调查:
一、关于非法行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经调查,2023年9月27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对留言人反映的线索进行认真核查。留言人反映的涉事工作人员属于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与雅美口腔门诊部签订了包括口腔治疗实习在内的劳动合同,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口腔临床工作,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未发现其在雅美口腔门诊部非法行医的证据。医疗机构安排医学毕业生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参加临床医学专业工作实践,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学毕业生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有关规定。目前未发现涉事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威海雅美口腔门诊部擅自独立从事口腔治疗相关工作。
10月7日、10月8日、11月30日,执法人员多次与留言人沟通解释该举报事项调查进展情况,并建议其制作询问笔录及进一步提供证据,但留言人拒绝。
目前,因无充分的事实依据,留言人反映的涉事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事项不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不予立案。留言人与涉事医疗机构间的医疗纠纷建议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到医调委调解或走司法程序解决该纠纷。
二、关于回复不一致、偷换概念的问题
2023年11月27日,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收到留言人咨询做临床牙齿根管治疗的工作人员只有技工证,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当日,执法人员向其回复,口腔技师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在执业医师安排下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卫生技术服务,但不得独立从事口腔诊疗工作。口腔技师违反规定从事根管治疗,属于非法行医。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回复留言人的过程中,依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并参考《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松原市卫生局口腔诊疗有关问题的答复》(吉卫(2007)74号),告知留言人口腔技师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执法人员回复的主要依据是《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规规范,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松原市卫生局口腔诊疗有关问题的答复》(吉卫(2007)74号)作为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同时,因国家机构调整,原国家卫生部调整为国家健康委员会,其关于医疗卫生的有关批复、答复及复函等如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的规定相冲突或已被明令修改、废止的,依然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参考,并不会因为相关机构调整从而失去效力。
经调查,留言人投诉的涉事工作人员为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根管治疗等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综上,留言人多次举报涉事工作人员非法行医,但拒绝提供证据。经执法人员认真核查,涉事工作人员在威海雅美口腔门诊部以医学毕业生的身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口腔诊疗活动,而非以口腔技师的身份从事根管治疗。医学毕业生与口腔技师分属不同的职业类别,二者不应混淆。如果留言人发现医疗机构使用口腔技师违反规定从事根管治疗等口腔诊疗活动,建议及时向支队反映,支队将依法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内容向留言人进行了电话回复,留言人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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