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前往永兴船舶(威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永兴船舶(威海)有限公司共有叉车作业人员10名,9人已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员工邹军鹏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12月7日已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对永兴船舶(威海)有限公司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工作。2023年12月7日现场检查未发现邹军鹏从事叉车作业,永兴船舶(威海)有限公司表示已停止邹军鹏叉车作业,正在组织邹军鹏学习考取相应作业证。因反映问题电话无法接通无法反馈,无法告知详细情况,如需了解详细情况,可直接联系我部门工作人员0631-53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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