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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920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10/10
网友:
状告荣成市公安局、检察院捏造事实真相,伪造虚假笔录
各位领导好:
  我叫宋泉宏,男,汉族,电话:13963130000,居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关于我父亲宋立清曾于2022年10月0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以诬告罪秘密刑拘,刑拘之前我父亲血压高达230多,作为荣成市公安局司法程序违规违法。我父亲宋立清代理案件近30年余载,地道的民间维权人,20年前我父亲名片红遍大江南北,名片上写着“反腐倡廉,打黑除恶”的口号,为全国各地百姓维权打贪官反腐败。我父亲身为一个农民的儿子,深知百姓的疾苦,替百姓维权从未收取百姓一分钱占为己有,我父亲是一位退伍军人,从未忘记过党对他的培养、教育,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维护国家主权、保家卫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是军人的本色。始终保持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无限深情,对国家的无限热爱。
因我父亲军人的精神从未忘记,一直在当地替百姓打抱不平,不惜得罪当地政府贪官污吏,多年以来为百姓反腐置家庭于不顾,两年前曾听社会传言荣成市政府有官员想陷害我父亲,因我父亲历来没做亏心事从未担心过,而2022年10月荣成市公安局为打击报复我父亲,恰好荣成纪委去荣成市公安局举报我父亲诬告荣成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车仁奎一事,让荣成市公安局有蠹国害民的想法,利用荣成纪委举报我父亲诬告陷害罪一事与荣成市检察院联手13天内进行下达拘捕通知,期间曾在未出示搜捕令的情况下以我父亲让他们来搜查证据为由进行抄家两次,荣成市检察院期间曾退卷两次进行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以7项罪名控告我父亲,后荣成市检察院保留两项罪名于2023年06月16日对我父亲进行公诉。
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08月11日进行庭审,对于荣成市检察院对我父亲宋立清所指控的诬告陷害罪及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认为不成立,我父亲依法并不构成上述两项罪名。
一、对公诉书中第一项有关王大江作为受害人的敲诈勒索罪表述不准确。王大江作为公司的中间人,与我父亲协商赔偿施工队工程车压塌桥梁致多位养殖户海参全部死亡,王大江地位与我父亲相类似,荣成市检察院公诉我父亲敲诈勒索王大江十万元,这样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对于该案件庭审所出示的王大江和刘志两人笔录对涉案的10万元是怎么来的说的很清楚,十万元的性质是工程车压塌桥梁的赔偿款与荣成市检察院公诉所提及的维稳及养殖户上访没有任何关联。
二、对公诉书第二项有关王培阳等人作为受害人的敲诈勒索罪表述不准确。我父亲受慕名而来的当事人委托曾于2016年6月1日举报王培阳砖厂生产不达标等问题到政府有关网站,此时政府相关部门已立案受理。处于正在调查阶段,王培阳通过关系找到我父亲,在2016年8月3日与我父亲以公司代理人身份达成和解签订协议。协议条款曾是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商议的结果,是王培阳等人为积极追求的结果,出钱为换取对等的利益。协议书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互签,各自保存作为凭证,是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此时我父亲的举报已经完毕,不存在荣成市检察院公诉所述我父亲“不再继续举报”的问题。不再继续举报在事实上已对王培阳等人无法构成威胁。该案件庭审所出示的证据协议书本身就描述的很清楚,对该案件涉及的钱款所对应的对价在协议书中的第一条和第六条中有十分明确的表述。
三、对公诉书第三项我父亲对车仁奎的诬告陷害一事,公诉书中用“捏造”两个字,明显对该案件的事实不符。对该案件庭审所出示的荣成市纪委笔录及录音明确认定我父亲于2022年03月在荣成纪委网站举报材料是道听途说,并未捏造其他任何证据,准确的表述应将我父亲提供的举报材料认定为道听途说,而不能用捏造一词。“道听途说”亦真亦假,而“捏造”明显是造假诬陷。对于该案件诬告陷害罪名明显是要区分诬告陷害与检举失实的法律责任。
关于以上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三项公诉事实均不构成相应的罪名,应进行无罪释放我父亲。
一、关于王大江作为受害人敲诈勒索。
从犯罪构成上看,1.我父亲主观上不具备敲诈勒索王大江的故意,我父亲作为养殖户的代理人,没有理由对王大江进行敲诈勒索。而王大江作为村委书记没有任何短处在我父亲手里,我父亲无论怎样举报,被举报的对象均不是王大江。即使我父亲想敲诈王大江,也没有任何可以威胁到王大江的事实和理由。为此,我父亲不可能更无法产生对王大江敲诈勒索的动机和故意。2.客观上我父亲并无敲诈王大江的行为,涉案的十万元产生的源头,庭审出示的王大江笔录中说的很清楚,是无任何牌照的工程车压塌了养殖户的梁桥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人是刘志,经手人王大江。数额是王大江与刘志协商的结果,刘志将钱给了王大江,王大江过了一段时间分两次给我父亲。为此,我父亲与王大江之间不存在任何敲诈勒索关系,施工队的赔偿与我父亲及各养殖户等人上访并无相关联。关于这十万元的赔偿过程,各方均属自愿而为,是纯碎的民事行为,与犯罪无关。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
二、关于王培阳等五人为受害人敲诈勒索案。
1.主观上我父亲不具备敲诈勒索王培阳的故意。我父亲如有敲诈勒索的意图,应在2016年6月1日前产生,即在举报前产生实施并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在该案件中,我父亲于2016年6月1日在政府相关网站实名举报砖厂非法行为,一直到同年8月3日王培阳等五人在我父亲法律服务所达成协议前,我父亲没有向王培阳等人提出任何条件或威胁,是王培阳等人通过中间人找到我父亲共同达成了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王培阳等五人要求我父亲不再代理告该公司砖厂的案件,其次我父亲不再代理他人告该砖厂的案件,涉案的12万元及红砖(按照2016年价格评估市值8万元)是我父亲答应上述条件的对价。根据我父亲庭审所述并未据为已有,只记得收到6万元当时已给委托打官司的当事人,其次对于该案件时间已久,我父亲年近60岁早已记不清,对于该案件涉及的12万元现金各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给付及收取的情况,给和没给的证据都是模糊的。
2.客观上我父亲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2016年6月1日我父亲将王培阳等人的违法事实已经举报至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已立案查处,我父亲早已没有了威胁王培阳等人让他们害怕的事实条件。而政府机关在受理举报后如何作为也是我父亲与王培阳等人无法控制。也就是说无论王培阳是否出钱或不出钱,均无法左右政府机关是否查处王培阳等人的违法行为。而我父亲所代理的民事赔偿,却是王培阳等人所必须面对的,于是才会导致王培阳找中间人与我父亲达成协议书的情况。协议书是多人在场平等协商,讨价还价的结果,并且王培阳在确定对价时请示了另外两个合伙人,在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不存在威胁敲诈勒索的事实。而事实上,如果有威胁和不情愿的情况,王培阳在威胁解除后应当选择报警。但事实上没有报警,由此可见没有证据证实2016年8月3日有威胁的事实发生。而且时隔多年也未报警,我父亲于2022年10月09日秘密被抓,10月17日王培阳等人选择前往荣成市公安局报警,且庭审荣成市检察院曾出示的所有笔录口供均能明确看出是有专人指点,明显存在恶意诬告行为。
3.关于生产红砖国家早在2005年至2012年曾多次全面禁止红砖的生产和使用,而庭审现场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却出示某鉴定公司2022年鉴定红砖40万块价值12万元。由此可见荣成市至今还有生产红砖砖厂及鉴定公司,作为荣成市人民法院应严肃重视处理该问题。
三、关于车仁奎诬告陷害罪。
1.主观上我父亲没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是希望纪委查清事实。我父亲与车仁奎之间没有任何恩怨,互不认识,并没有诬告陷害车仁奎的主观故意。道听途说车仁奎在其受到损害的张兆友案件中,听说别人说车仁奎收到张兆友20万元,所以张兆友才逍遥法外。出于义愤,我父亲将车仁奎举报至荣成市纪委,目的是查清事实,若有此事则解答了自己的困惑,若没有则荣成纪委会核查清楚。而当初荣成纪委询问我父亲时,我父亲曾多次明确说明是道听途说,荣成纪委也认定是道听途说不予受理,并没有实质性进行对车仁奎调查。对于该案中的重点是道听途说的事实认定,道听途说亦真亦假,这和捏造有着本质的区别。信访举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严格受到保护。而检举失实和诬告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案因道听途说而致举报事实,不应做犯罪处理。
2.客观上我父亲没有诬陷陷害的行为。我父亲仅仅是道听途说的内容向纪委进行了举报,并在纪委调查时明确说明自己是道听途说。所谓道听途说的内容是没有其他证据认定相辅佐,不可能构成对车仁奎犯罪的事实认定和追究,这是法律常识。在本案中仅凭我父亲道听途说的证据是无法对车仁奎受贿罪进行司法追究的,本案中我父亲所向纪委提供所谓“捏造”的举报信是不能作为车仁奎受贿罪的证据,无法仅凭举报信对车仁奎受贿罪进行立案追究,达不到对车仁奎受贿罪的追诉的证据标准,即我父亲诬告陷害罪的事实不存在。在本案中充其量认定为举报失实。而在荣成纪委向我父亲释明时,我父亲已认可荣成纪委的释明,认可车仁奎不构成受贿罪,没有再继续进行举报。
其次该案中车仁奎客观上并未受到我父亲检举的情节严重影响,身体、工作、生活均未受到事实上的情节严重的伤害,在中纪委关于诬告陷害的认定规则中,对于荣成纪委关于诬告陷害认定有明确的规定,本案是否属于诬告陷害,应当报由威海市纪委进行认定。荣成纪委的初步认定,不能作为该案引入的证据。该案应责成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向威海市纪委进行询证,由威海市纪委对本案是否构成诬告陷害认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否则无法体现认证程序上的正义。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父亲所涉及的三个犯罪事实,无论从我父亲主观犯罪意图的产生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出现,都是不存在的。由于庭审公诉方所提供的多名人员口供存在疑惑,严重怀疑有专人指点故意栽赃陷害,现对我父亲全案申请无罪辩护,并要求荣成市人民法院、荣成市政府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立即释放我父亲。也敬请公诉方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放弃对该案件公诉,撤回公诉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关注并重视此案件,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罪与非罪,务必慎重合议,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回复部门: 威海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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