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威海生态环境的关心、关注。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威政发〔2013〕51号)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非经公安机关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您向住建部门或者市长热线12345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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