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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8580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4/18
网友:
不依法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
你好,咨询一下。
我是2012年入职现在的这个公司的,前半年试用期6个月公司没给我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开始交社保到现在。现在双方关于这个问题协商不成,我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辞职,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回复部门: 威海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4/23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描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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