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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842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3/3/1
网友:
食品提货券有效期问题
领导你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请问《提货券》、《提货卡》(以海鲜定制礼箱为例)是否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提货券》实际是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买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提货(即券的有效期),否则属于违约。按照《民法典》规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定制海鲜的保质期通常不会超过3年。是否要求食品企业必须保留3年前的食品(即使是已经超过保质期也不能销毁,必须等消费者来提货)?
 
  
回复部门: 市商务局 回复时间:2023/3/1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执行限额发行制度,即单张记名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提货券面值与其对应货物价值相一致,其不受“限额发行”制度约束,因此一次性提货券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不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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