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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775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2/6/7
网友:
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出租给了传销人员结果被处罚
我家有阁楼出租,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房当事人也到所辖区派出所备案了,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租房人在阁楼传销,最终处罚结果租房人是参加传销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500,房东被认定是提供传销场所,没收所有房租10500元,罚款10000元。我认为为传销提供传销场所和出租房屋被用作传销是两个概念。前提是我根本不知晓这个情况,如果知情根本就不可能租房子给他。我的房租收入是我出租房屋的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我也没有参与传销活动,更谈不上给传销组织提供场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租给明知是租房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何况我根本不知情,也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的处罚过于严重,我要求撤销对我的处罚决定。毕竟两万多不是个小数字,已经影响到了我家庭的正常生活,我为什么要对一个我不知情的事情,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这么严重的处罚结果。那以后老百姓还怎么正常生活,还能出租房屋吗?我不能准确识别谁是犯罪分子!《行政处罚法》中也说要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初次违法行为轻微的,没有主管过错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件事未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为什么我要受到这么重的处罚。作为老百姓在这里感受不到一点公平正义!执法的目的不是打击和减少犯罪吗?我成了这个事件的最大受害者!这是公正的执法方式吗?望相关部门给予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
 
  
回复部门: 市场监管局 回复时间:2022/6/14

您好!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您的投诉由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回复如下:2022年6月8日,我局接到你反映的“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出租给了传销人员结果被处罚”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首先说一下你的承租方唐平的有关情况:今年3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北宫街16-1号楼一单元顶楼西户的住房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唐平等8名人员聚集,在该处房屋内从事“三生直销”活动,该处房屋的房东为你父亲丛跃滋。经调查,唐平于2020年10月10日开始租赁你父亲的房屋,之后陆续有韩玉成、候艳杰等人员在此居住并在屋内学习“三生直销”运营模式、发展人员参加“三生直销”等活动。其从事的“三生直销”为传销违法行为。至案发,你父亲丛跃滋共计收取房租10500元。我局于今年6月7日向你父亲丛跃滋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你认为“为传销提供传销场所和出租房屋被用作传销是两个概念”。我局认为《禁止传销条例》并未规定“不知”“明知”“应知”等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条件。故你父亲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的违法行为。
再者,你认为“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房当事人也到所辖区派出所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租给明知是租房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何况我根我不知情,也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的处罚过于严重,我要求撤销对我的处罚决定。…,我为什么要对一个我不知情的事情,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这么严重的处罚结果…”“《行政处罚法》中也说要根据情况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在案件调查中,已充分考虑你父亲不知情、首次违法、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父亲减轻处罚。至于你认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认为唐平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从事传销活动至今近一年半的时间,期间有多名人员在此参加学习培训并加入传销组织,已造成了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最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你父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如不服我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我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你父亲如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由其本人或委托你提出复议或诉讼。2022年6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与你进行了沟通,你对答复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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