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阁楼出租,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房当事人也到所辖区派出所备案了,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租房人在阁楼传销,最终处罚结果租房人是参加传销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罚款500,房东被认定是提供传销场所,没收所有房租10500元,罚款10000元。我认为为传销提供传销场所和出租房屋被用作传销是两个概念。前提是我根本不知晓这个情况,如果知情根本就不可能租房子给他。我的房租收入是我出租房屋的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我也没有参与传销活动,更谈不上给传销组织提供场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出租给明知是租房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何况我根本不知情,也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的处罚过于严重,我要求撤销对我的处罚决定。毕竟两万多不是个小数字,已经影响到了我家庭的正常生活,我为什么要对一个我不知情的事情,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这么严重的处罚结果。那以后老百姓还怎么正常生活,还能出租房屋吗?我不能准确识别谁是犯罪分子!《行政处罚法》中也说要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初次违法行为轻微的,没有主管过错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件事未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为什么我要受到这么重的处罚。作为老百姓在这里感受不到一点公平正义!执法的目的不是打击和减少犯罪吗?我成了这个事件的最大受害者!这是公正的执法方式吗?望相关部门给予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