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建议。感谢您关心和支持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房屋的保值增值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2010年4月2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及时颁发《威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发〔2010〕21),开启我市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身份证等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根据该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维修资金分户帐更名所提供的要件,产权人在取得不动产证时,才能直接在不动产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维修资金分户帐更名手续。 您的建议,我们认为更符合现实,也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为此,我们将积极协商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可在不动产窗口增加提示功能,提示业主及时变更维修资金分户帐。我们也将会在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时对您的建议做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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