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该持股平台不是具体从事私募基金行业,合伙人满足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即可。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如果是普通行业的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没有“私募基金合伙投资者的要求”。如果新设立的合伙企业行业是私募基金类的,则应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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