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财税【2016】4号规定,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下列条件:(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 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因此,是否认定是家庭唯一住房需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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