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行风热线 > 留言明细
问 题
 
问题编号:2579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0/9/26
网友:
乳山市政府违法答复问题的问题
乳山市政府违法答复问题的问题
乳山市政府答复意见:《您反映的问题,乳山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2011年,诸往镇政府号召发展金银花,大院村为响应号召于2011年12月召开了由村“两委”、区长及党员参加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将该村相对集中的50.4亩机动地以公开投标方式对外发包发展金银花,并通过广播告知村民。通过招投标,大院村村民陈某以底价中标。后经大院村委会同意,陈某将土地转包给24诸往镇口子村村民宫某。2012年3月,大院村村委与宫某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12年3月至2041年3月止,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2012年至2013年无承包费,2014年至2015年每年每亩100元,2016''''2''''年以后承包费由镇政府与本村裁定,最高每亩不超过1000元。后由于金银花长势不好且价格受市场影响过大,该土地最终改为发展苗圃,不存在毁田造林的问题。
   根据2004年10月15就咯啦咯4p87日起实施8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据此,大院村50.4亩机动地承包合同期限存在不规范问题。诸往镇政府已责令大院村委待苗木出售后研究解决。》
【第一】、此答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国家为了保护村民利益,防止村干部侵吞集体资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调整土地。
【第二】、2004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山东省把短期合同认定为长期合同。大院村不可以拿村民的承包地对外发包。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了保护村民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只能是本村村民。

外村村民没有承包机动地的主体资格。

【第四】、国家为了保护村民利益,防止干部私吞集体资产,涉及土地承包的,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自治法》,规定土地承包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必须经过2/3的村民签字表决通过

【第五】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了保护村民利益,对外村村民承包土地出台特别条款加以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显然诸往镇政府、片长,法律知识短缺,法律意识淡薄,公民提出异议,又用错误掩盖错误,推诿敷衍。
综上所述:本案例违法存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陈某承包违法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调整土地
2、缺乏村民大会程序
3、拿村民承包地招标投标
4、招标投标程序不合法,招标投标送标人不得少于3人
5、金银花
(第二)、大院村陈某以低价中标后,转包给外村村民宫建勇的问题。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令禁止的。
1、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
2、目前,外村村民宫建勇的承包合同,属于宫建勇与大院村村委会签订的。
3、政府答复的意思是: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然后陈某与宫建勇签订转包合同。而事实是宫建勇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
4、村委会和政府非法把外村村民宫建勇与大院村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认定为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就是防止中标人为村干部家属,假中标,然后转包给书记的亲戚~外村村民宫建勇。
至于金银花问题,应当是镇干部李培军兼职书记,用招待费利益输送,套取国家金银花补贴。
承包的主体不合法,那么项目在村民大会以外推进,程序违法。
5、宫建勇毁田造林50.4亩,白蜡树自2013年至今,不可以把白蜡树认做苗圃。
乳山市政府掩盖了外村村民宫建勇与大院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的事实,如果仅仅是中标人陈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哪怕他是贪官,大院村村民也会默认。
宫建勇与大院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不可以认定为合同转包。而是应当认定陈某违约没有履行承包合同,放弃承包。
放弃承包后,村委会与宫建勇签订的合同,可以理解为,村书记李培军私相授受,把大院村土地资产,给了他姐夫的侄子,属于变相侵吞集体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届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几个确保公平公正的条款,体现在:

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是本村村民。

第二、需要村民大会,村民表决承包方案。第三、非本村村民没有承包机动地的资格,只有承包荒山等荒地的资格,承包荒地必须经过村民大会,2/3村民表决通过,镇政府审核方可对外招标发包。

乳山市诸往镇片长、大院村村书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把50.4亩地转给书记亲戚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乳山市诸往镇民政主任李培军兼任大院村书记应当用招待费招待片长,私相授受把霸占村民的50.4亩机动地,无偿转包给了口子村村民宫建勇(李培军姐夫的侄子)二年,根本没有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经过村民大会表决村民签字通过的法定民主程序。资产管理没有经过村民大会,应当属于违法骗取《金银花栽种》国家补贴。也没有通过电视台和报纸,发布招标通告,也没有履行《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法定的至少三个投标人的法定程序规定。

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有承包地必须在2004年签订无限期合同。

威海市2007年政府推行均田制!所谓金银花的规划,应当属于违法骗取补贴的闹剧

大院村书记把霸占的耕地转给亲戚属于侵吞集体资产

镇政府也没有依据农村承包法的法定程序进行核查。

乳山市政府的2020年5月12日的回复,用违法的地方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从而充当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村干部的保护伞。

违反了上位法优先原则。违反了法律优先于地方政策的原则。

诸往镇政府和片长以权代法!

宫建勇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从2013年栽白蜡树至今7年,乳山政府谎称白蜡树为苗圃,为违法打掩护!

投诉 、三农 x*** 2020-04-03 17:45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2014年违法承包及毁田造[已回复]
书记您好: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2014年,没有村委会,村书记彭**私自与外村村民宫**签订了50.4亩机动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宫**在基本农田50.4亩机动地里毁田造林!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外村村民没有机动地承包资格,机动地应当分给新增人口,不得对外发包。
按照山东省规定,机动地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承包给外村村民的,需要2/3的村民签字,需要经过招标投标和镇政府审核,不得违反合同毁田造林。

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 留言id:7167972

回复
山东留言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乳山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2011年,诸往镇政府号召发展金银花,大院村为响应号召于2011年12月召开了由村“两委”、区长及党员参加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将该村相对集中的50.4亩机动地以公开投标方式对外发包发展金银花,并通过广播告知村民。通过招投标,大院村村民陈某以底价中标。后经大院村委会同意,陈某将土地转包给诸往镇口子村村民宫某。2012年3月,大院村村委与宫某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12年3月至2041年3月止,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2012年至2013年无承包费,2014年至2015年每年每亩100元,2016年以后承包费由镇政府与本村裁定,最高每亩不超过1000元。后由于金银花长势不好且价格受市场影响过大,该土地最终改为发展苗圃,不存在毁田造林的问题。
   根据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据此,大院村50.4亩机动地承包合同期限存在不规范问题。诸往镇政府已责令大院村委待苗木出售后研究解决。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2020-05-12 10:50



评价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20/9/3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大院村50.4亩机动地承包合同期限存在不规范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满意 不满意
当前没有网民参与满意度调查。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