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并将有关免收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在4月申报期内自行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录入有关信息,选择相应的减免代码(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8),即可自行申报减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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