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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311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9/1/19
网友:
企业职工离职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在现公司工作了一年半,因公司生产项目关停,我岗位变动,于2018年10月递交辞职信,公司领导以给我缴纳了社保为由不放人;11月再次递交辞职信,以公司现在缺人,让我干到年底放我走;今天第三次递交辞职信,领导说让我把社保中公司缴纳的那部分还给公司,才放我离职,问一下我应该怎样才能顺利离职。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9/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离职后,与原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可尽快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也可拨打咨询热线12333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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