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离职后,与原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可尽快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也可拨打咨询热线12333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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