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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2232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8/7/31
网友:
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部分村民取得双份家庭承包权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一个家庭放弃家庭承包权或丧失家庭承包权,那么此部分口粮地即变成了机动地。农户和村干部无权私相授受,拿用户的家庭承包权的口粮地,给其他家庭办理双份家庭土地承包权。
农户取得双份家庭承包权或取得超过家庭人口的家庭承包权,属于违法侵占村集体资产~不当得利,属于村镇干部村集体资产管理失职渎职。
机动地可以给新增人口,也可以执行《威政发【2006】37号》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发包到户,也可以按照机动地重新发包,村镇干部无权拿农户的家庭承包权的口粮地给其他农户无偿办理超过家庭人口数量的家庭承包权证!
家庭承包权是不应该流转出户的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8/11/12

经了解,乳山市农业局答复如下:
陈学良,籍贯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 现居住于乳山市祥和小区。2015年3月27日,陈学良通过乳山市民情网反映:其妻和女儿的口粮地和3.5亩果园被他人占领耕种,要求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其两项诉求,市农业局会同诸往镇政府进行了调查。调查查明:1、 2000年诸往镇大院村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由于当时土地效益差以及需要按地缴纳农业税、三提五统等税费等原因,不少村民不愿承包土地,陈学良的父亲陈福运按户口应分得3人(其父陈福运及陈学良妻子、女儿)的土地,但不愿耕种,只留下1人份的土地,放弃了两个人的土地承包权。后经多方协调,大院村委会同意重新分给陈学良父亲2人份土地,但陈学良执意要求耕种宫培波现在耕种的土地(宫培波现在耕种的土地是当时其父亲按抓阄顺序应分得的而又放弃的土地。)2、大院村于1984年分果园地,当时分的是土地不是果园,每人0.3亩,要求分得土地后必须种植果树。当时陈学良的父亲名下有3人,即陈学良及其父母。其父亲陈福运共分得0.9亩果园地,后来经自己开荒开成土地并栽植了苹果,开荒后共计两亩多。但村一直按0.9亩计算。陈福运一直经营至1997年底,在经营的后期由于陈福运年纪已高,该果园主要靠陈学良本村姐夫陈广成帮忙管理,陈广成因管理不过来,再加上当时栽种苹果需交农林特产税等原因与岳父陈福运商定将果园地交给村。村收后又将果园包给了村民陈飞,由陈飞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2000年村最后一轮土地承包时,村规定愿意经营原果园的可继续经营,用于抵顶个人口粮地的三级地(村每个人口粮地三级地都是0.3亩),陈飞选择继续经营果园并与村签订了合同,抵顶了自己0.9亩三级口粮地,而陈福运没有选择经营果园,村按规定分给其三级口粮地0.9亩。
陈学良之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当时的村两委干部及村民多人作证其确属自愿放弃,也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意见;再要果园地亦属重复享受土地,因此镇政府和大院村对陈学良代表其父亲现在又要求承包经营权和果园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陈学良通过乳山市民情网反映问题之前,2015年3月陈学良已将宫培波和陈飞分别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法院也已受理,但其随后又撤诉;之后,在其得知其诉求得不到支持之后, 2015年7月16日陈学良将乳山市人民政府起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威海市中院2015年10月10日做出(2015)威行初字第17号,驳回陈学良的起诉。2016年9月21日陈学良再次将乳山市政府起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12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2月2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行初41号;陈学良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 8月 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802号)。
陈学良在未达到其本人诉求目的情况下,多次到各级农业、信访、纪检、政府法制局等部门上访,多次在威海行风热线、威海市网上市长信箱、省长信箱、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信访,信访内容不断牵扯扩大,内容涉及违规建筑、砍伐果园破坏生态林、村两委选举等等,对在接待、办理其起上访信访过程中和诉讼过程中接触到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言行断章取义,枉加推断,无端检举控告,并随意在人民网、齐鲁网阳光连线平台、乳山民情网多家网站等媒体发帖,意欲扩大影响,施加压力,满足其诉求的目的。
我局在受理、接待、办理陈学良信访上访和参与诉讼工作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深入镇、村走访当事人,制作调查笔录,咨询上级业务机构,及时给予回复;在陈学良到农业局进行的历次上访中,也都能够做到礼貌接待,耐心解答,不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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