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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056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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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公安局狗咬人报案某派出所不作为
威海市公安局:临港区苘山镇派出所。某妇女,造成经过大草场村村碑处,骑行自行车经过,被散养的狗咬伤。那里有三条狗,是一个路南的烧电焊的店主的。其中一只,关在狗笼子里。妇女被狗咬后,发现正好路那里,有商铺有监控设备。要求商铺店主,调取视频。商铺店主说,公安派出所来,就可以调取。妇女到派出所报案,临港区苘山镇派出所工作人员说,狗咬人,应该找民政局,不归派出所管理。妇女自行掏钱,打针,花销400余元。威海市公安局:狗咬人报案,是不是民事案件,怎么回复说是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另外,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你局不是设有养犬管理办公室,狗是不是也归你们管理?这样散养,安全吗?加强犬只管理,预防狗咬人事件发生。请说明。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公安局 回复时间:2017/9/29

您好,首先我们对您的遭遇表示深深的同情。 根据《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市养犬办对威海市区建成区内犬只饲养、携带、经营和诊疗进行管理,而狗咬人事情发生在临港区大草场村村碑处,不属于市区建成区范围,所以养犬办无权管理,希望您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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