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 规定要求的必须是上述特种车执行紧急任务,才可以予以消除。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2日内持报警、报险记录证明,单位派车证明和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交警支队科技科进行核实办理;如果已录入公安部道路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行为信息,将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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