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物价局的同志就物业加价收取电费问题来电说,工商用电不归物价管局,居民用电归物价局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这么规定 的,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这个电力法适用于中国,难道不是给工商用电制定的吗。还是推倭塞责,还是有不可告人的交易?为什么不安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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