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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769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6/11/2
网友:
审计岂能当稻草人
乳山市诸往镇党委政府,对于大院村的审计存在严重问题。大院村村务财务不公开,没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土地承包、对外签订合同,变动机动地,村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支出,从来没有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依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问题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才可以办理!况且大院村2011年乱收费、摊派义务工、随意增加承包费、剥夺村民承包权然后违法村级招待费入账报销!
对于农村资产管理和审计,简单举例说明大院村财务问题!大院村2011年,剥夺村民陈福成等的50.4亩的基本农田的土地承包权,然后书记私自发包,发包给了外村村民宫建勇,2011年50.4亩基本农田的承包费为零元,签了破坏基本农田,栽种金银花林木的合同!
违反的法律法规如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地,没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违反四十八条,发包给外村村民需要村民大会2/3村民签字同意通过。违反五十四条,严禁以划分口粮地和承包地的名义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违反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办理的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发包给外村村民,必须经过2/3村民同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违反三十六条,严禁破坏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3、违反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务预算和分配方案以及村管理人员工资需要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
4、违反《山东省农村资产管理条例》必须经过招投标和资产评估,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
5、违反《威海市农村会计代理制管理规定》必须经管部门依法签订合同和鉴证的规定!(违法)
6、违反《法释【2001】14号》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违反刑法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
7、违反《国办发【2001】52号》涉及土地承包、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违法使用村委会公章的规定,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加盖村委会公章!
8、违反审计条例!承包程序必须合法!
 
  
回复部门: 市审计局 回复时间:2016/11/7

陈学良同志:
您通过行风热线反映的诸往镇党委政府对大院村审计存在问题的情况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审计部门的支持和信任。现将该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经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第一章第八项“……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应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时根据《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对村集体组织的审计不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诸往镇党委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您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审计,在程序上是合规的。如果您对审计结论不满意,可以将您所掌握的问题线索提供给当地党委政府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切实维护村民的正当权益。对破坏基本农田的情况,还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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