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尚舞苑艺术中心负责人)于2014年8月20日在威海市民政局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15年10月18日在草庙子镇红绿灯南开设培训班分部——尚舞苑艺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当事人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的情况下,无需到所属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行为由登记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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