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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993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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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保障局违法执法,剥夺本人劳动保险权益,侵害国家利益
本人1982年在乳山九中印刷厂工作,属于计划外临时工。并于1992年在本厂转为合同制工人!根据1993年9月30日《威海市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外临时工可以补缴,之前在职临时工期间的劳动保险费!
本人2013年查知可以补缴。乳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既不书面答复又不书面请示,拒绝工龄确认!
本人于2013年5月,咨询保障局局长,答复可以补缴!同月咨询威海社会保障局刘主任,答复符合规定,刘主任电话勒令乳山立即为本人办理!乳山最初以威海不懂社会保障法为由,拒绝办理。而后,本人质疑!乳山告知,乳山不明白文件,并以此为由,至今没有办理计划外临时工期间的工龄!
乳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书山答复:已经退休的计划外临时工,可以依据2007年2号文补办计划外临时工期间的工龄!没有退休的职工禁止补办!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劳动保障权益!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障征缴部门的职责是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显然,胡书山的答复与国家法律法规背道而驰!
分管工龄的乳山保障局王科长答复:本企业工龄不是连续工龄,一个连工龄定义都不明白的人如何主管工龄工作!?另一个可能是王科长违背职业道德,愚弄办事公民!
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职责是及时征缴劳动保险费,而乳山档案托管的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断桥,却是由于乳山社会保障局拒收造成!有失业人员的托管档案和缴费时间作证!乳山2005年前的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全部断桥!乳山计划外临时工,自临时工政策实行至今20多年。无一例工龄确认,足以说明乳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恶意执法违法,非法剥夺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侵害国家利益!养老保险费一部分归国家所有,拒收保险费直接侵害国家利益,追索养老保险费,没有时效限制。乳山劳动保障局不受理养老保险案件本身就违法!
乳山没有执行山东省减免2年滞纳金的规定!
80年代,禁止非法用工,由劳动部门负责查处,出现计划外临时工,是劳动部门失职的结果,与劳动者无关!众所周知,农民工工作脏累差,收入低下,为国家做出贡献很大,目前贫病交加,退休金低,劳动部门恶意剥夺此类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于情于理都不容忍,恶意不做工龄认定,侵害国家利益,与法不容!
本人要求,依法查处乳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法执法人员,撤销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包赔由此造成的误工费和滞纳金!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4/9/26

经查实,你1982年12月至1992年10月在乳山县第九中学印刷厂工作, 1987年3月,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计划内临时工,1991年12月30日,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10月6日,劳动关系转到乳山市新型材料厂,2009年1月,社会保险关系转到劳动就业托管户。
补缴临时工期间养老保险政策依据:一、原山东省人事局鲁人工[1992]3号文件规定: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原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与转为合同制工人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规定:一、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缴。补缴时以合同制职工本人首次缴费的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本金,同时加收利息。不补缴的,转招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年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企业使用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未缴费的,其中符合《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0年省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工,应按省政府第10号令关于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补缴;不符合省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临时性用工,可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补缴。
根据查证档案,并结合档案中材料记载内容,2013年6月6日,乳山市人社部门为你办理了1987年3月至1991年12月的养老保险工龄认定手续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你要求补缴1982年12月至1987年2月期间的计划外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目前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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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3443 ·网友:林乐芬, ·留言时间:2015/5/11

留言: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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