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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9897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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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上高速 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明确说明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并没有将摩托车归入禁止行列,也就是说允许摩托车在各种手续,安全措施齐全的情况下可以上高速,通过上述的引用与叙述,我们得到这样一些基本看法:
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致准许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但有三个限制性条件,即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必须戴头盔、不得载人。
二是地方性法律明确表示准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很少,许多地方性法规则采用规避的方法不讨论这个敏感问题,相当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则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法律冲突十分严重。
(二)解读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没有授权性规定。
(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应当认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7条第2款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不是钻牛角尖 请解释下我们是该遵守地方性法规还是国家法规
 
  
回复部门: 市公安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2014/9/18

根据最新修订并实施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摩托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关于这条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我省高速公路的路况和交通通行安全的需要。现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是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是结合我省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较早,道路较窄,且车流量较大,摩托车上高速行驶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是对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我省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方面的细化,本着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当遵守本省规定,即在山东省境内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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