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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