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部滨海新城建设的需要,泊于镇环海路南的部分土地列入征地计划,征地补偿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的规定执行。经区管委及东部滨海新城指挥部将给失地农民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形式来保障其生活。 如网民还有其他疑问,请致电经区分局:59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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