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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971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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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就罚款!强烈质疑药监局适用法律不当
高区火炬路老百客便利店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经检查发现后已经于8月15日及时补发新证,威海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教条适用法律,在8月29日下达处罚3000元决定!强烈质疑其部门处罚适用法律过重!按其逻辑,凡证过期就罚款,威海市多少“小卖店”都是过期无证经营!该部门岂不是罚款罚到手软?!!另,之前询问市长信箱由威海高区市场监管局法制科已经给予答复,此情况不应给予罚款处理,以维护促进市场秩序角度,及时补办即可。若药监部门一律按处罚处理,质疑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询问提起行政复议的部门及程序。
 
  
回复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回复时间:2014/9/11

按照关于《威海市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我局自2014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活动。2014年7月31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开办的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老百客便利店于2011年6月13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12日,已超过有效期,没有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活动。未取得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合议中考虑到赵丰先生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与威海市公证处的2名公证人员按照程序依法给当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同时告知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对处罚持有异议,2014年9月1日依照程序举行听证。本案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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