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按照《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举报人反映的高音喇叭噪音扰民问题,公安机关和执法局依据相关法规均可管理。执法人员利用夜间加班巡查的机会,发现古寨西路美孚小区旁确有一家名叫北方淳酒业使用高音喇叭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已督导该业主立即停止使用室外高音喇叭,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减小播放音量,严禁在中午及晚间播放,业主表示配合执法工作,降低音量,调整播放时间。已电话回复举报人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