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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9572 发表人: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4/8/18
网友:
请问这样的事情应该怎样维权?
六年前,我的耕地租给本村的个人做养猪场用,租金一年一付,今年由于办土地和宅基地不动产,村里把土地证得名字写成租用方的名字,我让村里把名字必须更改,村里也答应了,没想到的是,名字没改,租用方竟把土地又转手卖给另一家公司建厂房用,价格是99万元,他只每年给我四百的租金; 请问 这样的事情应该怎样维权?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14/8/18

您好。如果土地原来确实是你的,你又没有转让出去,那么你可以通过确权诉讼,将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单位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你所有。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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