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以及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像等装置。车辆安装电子狗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并强制拆除非法装置、设备,予以收缴。但是民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鉴别导航仪和电子狗,并固定相应的证据,没有明确的技术支撑(例如醉驾、吸毒等违法行为均有具体的技术参数),因此查纠该违法行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在该执法过程中,民警根据导航仪、电子狗的外形,通过自身经验来判断,不能作为相应的依据。对此,决定撤销该《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前,对违法使用电子狗的行为,一律以教育劝导为主,不予以处罚。8月28日,民警经查找法律文书底联,找到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与其进行了沟通解决,并欢迎关心、熟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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