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条款内容为“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经与王先生联系,应按照王先生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内容执行。若按约定内容规定,王先生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用人单位仍不同意的,王先生可向单位所在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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