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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9549 发表人: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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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对小店处罚不当
高区火炬路老百客便利店,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办理,在工商和食药监局检查后已积极补办,在补办过程中,食药监局检查员对其按无证经营并口头通知处罚3000元的规定。认为食药监局某部门适用法律不正确,逾期未及时办理,在积极补办,并无主观违法恶意,另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办理。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因而认为食药监局适用法律不当,处罚过重。其检查人员答复“证过期”就是“无证”,无证即处罚。
 
  
回复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回复时间:2014/8/20

高区火炬路老百客便利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于8月15日换发,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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