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谭某反映:其现居住于文登区泰浩华府小区,目前,物业公司在小区路面划停车位,在绿化带建停车位,并要求业主按30元/月标准租赁使用。经过核查,泰浩小区由威海泰浩集团开发,现由威海泰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由于该小区规划停车位数量不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非常突出。为此,该物业公司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计划在小区内路面划停车位、在部分绿化带建停车位,并取得了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对于这部分新增停车位的收费问题,物业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并经区物价部门同意。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都享有收益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代表全体业主对其实行租赁管理。需要在小区内停车的业主,应事先取得车位或车库使用权,不得擅自占用,并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停车不交费或交费标准过低都是对其他不停车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损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实行有序管理、禁止随意停放,对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做法,符合政策相关规定,是一种非常负责任的表现,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而且保障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我们已向咨询人进行了解释,当事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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