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登市公安局调查了解,5月16日凌晨5点左右,于先生(系某饭店业主)在天福水产批发市场购买了邹女士(系发贴人王先生的嫂子,天福水产批发市场经营鸡蛋摊主)一筐鸡蛋,并请求同在天福水产批发市场经营海鲜的刘先生帮其抬到了车上后离开。邹女士以鸡蛋款未付为由,向回到摊位的刘先生索要,刘先生以只是应于先生请求帮助抬鸡蛋到车上,并不知道对方没有付钱,邹女士在场也未制止为由,拒绝支付鸡蛋款。11天后,即5月27日15时5分,邹女士报警称在天福水产批发市场门口鸡蛋被偷,文登市公安局环山路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到场处警。邹女士称不认识拉走鸡蛋的人,刘先生称之前与拉走鸡蛋的人只是面熟,并不知道其姓名。经调查了解,初步认为该警情不属于治安案件,遂帮助双方调解。刘先生同意先包赔邹女士90元损失,待找到购买鸡蛋的人后再做处理。5月30日,环山路派出所得知于先生到市场给邹女士送鸡蛋筐的情况后作了进一步调查,于先生称事发当日其到邹女士处购买鸡蛋时,已经将一筐鸡蛋款132元付给邹女士了,之后他才找刘先生帮忙抬走鸡蛋。鉴于此,环山路派出所民警于次日联系邹女士,经协商,邹女士自愿将先前收到的90元钱退还给了刘先生。因邹女士已记不清于先生是否支付货款,民警告知邹女士如果对对方是否支付货款有异议,可以协商或诉讼解决。 从调查的情况看,于先生当着邹女士的面抬走鸡蛋,并且称鸡蛋款预先已支付,日后又将鸡蛋筐送还,其行为不符合盗窃案的构成要件。因此文登市公安局认为该案属邹女士与于先生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发贴人王先生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6月13日,环山路派出所将发帖人王先生、当事人邹女士、于先生、刘先生,以及天福水产批发市场代表集中到一起进行协调解释,邹女士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王先生也表示不再以文登110服务质量差为由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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