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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926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4/7/23
网友:
单位拒不执行五个月产假的相关规定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您好:
我是威海环翠楼大药房的职工,目前生孩子在家休产假,关于产假天数问题,经电话咨询12333答复,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由此推算我的产假应该到7月底,现在环翠楼大药房拒不执行此条例规定,即使符合晚育条件的女职工,也是只给三个月产假,并且已经于2014年06月01日停止缴纳各项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请领导协调解决此问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谢谢!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4/7/29

经查,当事人现在是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职工,产假按法律规定未到期,该药房要求其休三个月,今年5月底上班,因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其一直未上班。该药房停缴其今年6月份社会保险费,反映的问题属实。我们已责令环翠楼大药房为当事人补缴6月份社会保险费及按规定安排其休产假。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其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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