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规定: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因此该夫妻可以到内地居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镇级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生育证》,经县级批准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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